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两个处理办法,一是找老师问清楚或者更高层,校长什么的谈话。二给老师送点礼物,她就会懂了。哪一种看你的性格了咯。
首先,一定要弄清楚事情的起因与过程,再用法律武器解决
到学校找校长
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