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共同参与还贷,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大家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 第二,仍是婚后共同还贷,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应该不是。 首先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对此,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共同享有,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合理补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婚前一方的房屋:一,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因为增值部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得,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有些人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但是我们认为;二,参与共同还贷。也就是说,共同享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否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三,共同还贷过程。 最后,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那万一房屋贬值、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 第三,是否为共同财产,这显然有悖于常理。理由是。作者
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可以协议住房归一方所有,得到住房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没有还清的贷款属于得到住房一方的个人债务。然后把具体分割细则写入离异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好做一下公证,注意保管公证书。等以后贷款还清之后,可以凭离异协议办理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
也可以协议住房归一方所有,之后有这一方筹资还清贷款办理完毕房产证,然后依照离异协议现在就办理析产过户给这一方。
得房产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