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与他人受孕或者婚后出轨受孕,都将导致所生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虽然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其作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只是针对亲生父母而言。在一个家庭中,子女和“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对男方来说即不存在父子、父女的关系,更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 男方遇到这种情况,多会选择离婚,并要求女方给予赔偿。男方获得赔偿的目的,可以通过两方面来实现:第一,主张女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由于子女和男方没有血缘和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男方事实上承担了抚养义务,所支出费用应当由女方返还。这在理论上是一个不当得利之债,即男方有财产上的损失、女方取得财产利益、男方的损失与女方取得的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男方抚养子女的花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第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发现子女不是自己亲生,可以在主张返还抚养费的同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类纠纷,可以认为女方侵犯了男方人身权益中的人格尊严权,实践中一般会得到适当的支持。 以上两方面是在离婚诉讼中所涉及到的,但事实上也有一部分人在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下,基于感情或其他各种原因不选择离婚。如果男方选择不离婚,在当前计划生育的政策下,想要自己的孩子,就需要另一途径:起诉确认自己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在取得与“子女”不具有血缘关系的判决之后,男方可依此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在婚后的准生证。 实践中这种单独起诉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并不能获得所有法院的受理,需要努力争取。很多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而确认亲自关系的诉讼正是属于公民之间因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