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发现检察官的言词,法官对案件态度,似乎对自己不利,而自己又不精通法律,于是便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辩护律师拿着委托书到法院,递交辩护词时,往往遭主审法官的拒绝,理由是:辩护人的职责是在庭前调查取证,开庭时为被告人辩护,现在庭开完了,你们如何行使辩护权,判决书中又如何体现你们庭审中的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开始时间,并未规定终止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应当贯穿于审判的始终。因此,开庭后判决尚未宣告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许多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仅限于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庭审中与公诉机关对抗,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未限定阶段范围,可见辩护人的辩护责任贯穿于审判的始终。 那么,开庭后判决尚未宣告前,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开庭后,被告人已无法再与检察官进行面对面的对抗,也无法向法官口头陈述庭审中遗漏的案情。那么,被告人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为自己进行最后的辩护,或者聘请辩护人将辩护意见向法官陈述。开庭后判决尚未宣告前,辩护人接受委托,可以根据委托书,到法院参阅案件资料,庭审笔录、会见被告人,将自己的辩护意见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进行沟通,如果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结束后,法官会将辩护人的出庭情况,辩护意见在刑事判决书中体现。很多法官认为庭审结束,辩护人便无法再行使辩护权,辩护人未出庭,辩护意见也无法在判决书中体现,而将辩护人拒之门外,不接受辩护人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的申请,也不再接收辩护人的辩护词,而要求被告人在上诉以后到二审再委托辩护人。本人认为,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官可以在判决书的出庭情况部分,写明辩护人未出庭,但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而后在控辩护双方的意见中写明辩护意见。这样更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权。 以上仅个人意见,请大家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