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个当事人有这样一个问题向我寻求法律帮助: 他在几年前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一间楼梯间,花1万元,有房票,但没过户。他将此楼梯间卖了5万元,大赚了一把,当然,房票子没有给买方。可他从旁观察,发现自己还是吃亏了,因为那个楼梯间被那个人买的人出租,每年得租金达1万元。于是后悔了,想把这个楼梯间要回来,不卖了。他问我,能不能要回来,你这个律师有什么好办法? 我说,好事都让你一个人占了,你这个主意不错!你把房子要回来,五年后你就纯剩下一个房子了。他说是啊是啊!我说,你可别忘记了,当年人家用5万元能买一个楼梯间,现在5万元能买到么?他说那是不能。我说,那你就给人家补足一个楼梯间的钱吧!他说,那我还是算了吧! 现今这种情况很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卖方当事人以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想要解除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只是没有转移所有权,没有从法律上交付所有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