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距离规定,只要是没有在一起的证据就可以申请探亲的。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扩展资料:
案例:
过半被调查者没有休过探亲假
老家在河南的周兰英是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的公务员,6月15日,她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我准备带着女儿回家,跟父母一起过个端午节。”
按照国务院1981年的规定,像周兰英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加上探亲来回的“路程假”,周兰英今年的探亲假总共有24天。
像周兰英一样休过探亲假的职工并不多。昨日,记者随机选取了20位来自北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对其进行了小调查。其中,8人表示,没听说单位有探亲假;而40人中,休过探亲假的只有5人。
据海淀区某街道人事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该街道近十年来只有一位员工请了探亲假,还是因为家里出了急事,离开时间较长,回来补假时填的“探亲假”。
“扣钱太多”导致“有假不休”
记者发现,在有探亲假的单位,休过探亲假的人也不多。
北京某银行的员工李铭(化名)告诉记者,单位事情太多,即使报了探亲假领导也不会批。“我们单位是让员工在带薪休年假和休探亲假中选择一个。去年我申请休探亲假,领导跟我说,许多员工连年假都放弃了,你还休什么探亲假?”
工作太多,领导不批之外,员工不休探亲假的另一个原因是影响收入。虽然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间不扣工资,但不扣的工资仅为基本工资,大部分绩效工资会被扣除。
工信部下属一事业单位员工刘涛(化名)说:“我们的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块,其他的是绩效工资。如果休探亲假的话,一休接近一个月,几千块钱就没了。”
记者从广东省一家省属事业单位了解到,该单位员工在探亲休假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将全部扣除。这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普通员工休探亲假,一个月只能拿到一千左右的工资,损失的工资收入大概在7000元左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探亲假
参考资料:人民网-探亲假出台34年“名存实亡” 多数人从未休过
探亲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探亲假的规定比较复杂,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因此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可否享有探亲假,可由其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确定。
(二)探亲条件是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所说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形。
(三)探亲假期分三种情形: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不论是探亲假期还是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相关规定1.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包括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实行寒暑假的学校教职工等,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90天(难产、双生105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配偶是军官或士官的,其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待遇:(1)军官或士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按探亲规定执行。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由职工自理。(2)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路费的待遇。(3)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人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6.归侨、侨眷职工,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应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待遇:(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职工,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可在内地会见从海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2)父母已经去世的职工,可以探望其在海外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探亲的规定给假。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5)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