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和婚姻法是不冲突的。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明确物权法定的具体规定,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除非有婚前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法律以约定为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一般意义上都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是女方,但是女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为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所以受法律保护。是例外。
其他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前提。若是没有婚姻登记,如同居等,是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你的描述,这套福利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准任意处分。
已作回答,谢谢采纳。
婚后财产不容置疑的归双方共同所有。
换句话说婚后的王某工作表现突出,也是军功章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结婚证就是起到合法所得,合法的共有。
离婚也要离的绅士点,别那么小气,无论男女都要撼气点,想想当初的快乐都是一起分享的,难道财产就不能分享着使用吗?
如果当年没有公正这所房屋的产权独自归于王某,现在离婚,肯定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和物权法丝毫不冲突
只要单位所有的赠于手续都指向王某一人,那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当然,最好能让单位再出个证明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