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自己开车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2024-12-02 12: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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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意楼下观点,需要补充的是,现在实行的是,按照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经过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的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定义了工伤包含哪些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其中关于第十四条第(六)款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相关解释: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
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综合以上条款,可知,如果你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也不是因为酒驾或者毒驾,那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当然,你也得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这点一般会由工伤认定部门来核实。

回答2: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始于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