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点: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效力待定,权利人放弃撤销权、期限届满或者条件不足则该婚姻成为有效婚姻;
2、原因不同;无效的原因是重婚、近亲、疾病和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的原因是一方受胁迫。
3、期间不同:无效的婚姻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可撤销婚姻需要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
4、请求的主体不同:无效的婚姻的请求主体因无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可撤销的权利人是受胁迫的一方。
相同点:都是成立条件上存在着缺陷。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不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而从一开始便没有效力.具体包括,结婚当事人违背结婚的条件,比如,年龄不到,或者是近亲,或患有医学上认为有不适合结婚的病.这种婚姻从一开始便不具有对结婚双方的约束力.
可撤消的婚姻是结婚成立了,但由于是违反了任一方的意志或者婚姻具有欺诈性,而被法院予以撤消,从撤消后不再有效力.二者的区别在于看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申请时之前的婚姻有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