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在你们离婚前就已经发生缴纳契税义务,我认为这要看房子分给你的时间,是在契税给定缴纳时间前,还是后,之前的话应该算你家庭唯一住房;之后的话说明你没按给定期限缴纳契税,违反了相关规定,征收机关应该不会承认是首套住房。这是我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主要是看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谁?如果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是您的话,因为婚前您已经购买过房屋了,因此房产登记部门会按照第2套房屋处理,如果登记的是你老公的名字,如果他之前并无住房的话,那么一般将按照首套购房处理,契税应该在成交价格的1%左右,地方不同收取的费率或许会有不同,但应该差的不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
一、对《婚姻家庭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对《婚姻家庭法》中第18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予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