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押金的。如果学校辞退你,除非能举出你有如下问题:(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你离开后,学校如果限制你到其他学校任职或自己办班,需要向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对你不构成约束。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学校,学校可以向你主张赔偿,但学校要能够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及数额。约定的数额如果远远高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绝大部分已经在另一个问题里回答过了。这里补充一下看法。
如果不提前一个月告诉学校,可能会造成学校的损失。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想自己处于“完胜”的境地,都是很困难的。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法大量向劳动者倾斜,但也不可能像上世纪50年代“斗地主”那样“征服”用人单位。你要开班把学生带走,这样明显挖学校的墙角,到底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结局?水平很高的律师也不敢说“包赢官司”。
我觉得我们学习法律的人在这里回答问题算很认真。但是认认真真回答的答案,提问者有没有认真去看呢?对别人辛辛苦苦的回答,能不能体现一点尊重呢?同样一个问题,到处发帖提问,回答者看了很不是滋味。
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知识分子来说,也可以自己仔细去看看,特别是涉及到自己权益的时候。
可以提起仲裁机构解决。
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但是与之相近的规定有:
首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其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