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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愿意受理,正常情况下,外嫁女都能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愿受理的。 你说的问题,全国都有,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关键在于你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认为如果户籍还在原村,应当给予补偿,否则没有。外嫁女即使与城镇居民结婚,如果户籍未曾迁移,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要求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 一、农村外嫁女: 1.嫁外村或城镇且户口已经迁出的妇女; 2.嫁外村或城镇但不迁出户口的妇女; 3.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 4.未迁回原籍的离婚、丧偶妇女。 二、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外嫁女权益被忽视的原因 1、缺乏统一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根据这一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外嫁女”极力要争取的是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说,自己的“村民资格”。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享有平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多分的除外。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把全部的权利交给了村民自治。目前各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籍为依据。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为基础,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本村集体的村民义务等条件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作为依据,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如果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第一种单一标准,外嫁女因户籍不在夫家而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原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第二种复合标准,该外嫁女因不在原籍生产、生活导致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便造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2、部分村规民约违法,监管存在盲点: 由于土地补偿费的总额是确定的,而分配人数和比例是不确定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就很容易做出侵犯少数外嫁女利益的决议。这是典型的“多数人暴政’。 三、目前,真的没有什么好法。 1.侵权发生后调解难 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外嫁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街道,镇街道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会引起其他矛盾;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2.诉讼难 走诉讼的途径。但是外嫁女争取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法律依据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适用虽然具有普遍性,但是毕竟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 《物权法》第六十二条虽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由于没有程序法的保证,类似的案件法院几乎不予受理。 3.执行难 即使外嫁女胜诉,土地补偿费总额固定且已根据方案分配完毕,如要分配给外嫁女,势必要减少其他成员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这是其他成员所不愿意的,因此根本不可能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