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夫妻书面约定从书面约定,没有的话不动产登记簿双方名字也可能视同书面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簿女方和女方儿子单方名字,那么婚前买的就大概是女方和她儿子的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给男方补偿,婚后买的就大概夫妻共同财产
首付和还房贷的证据拿出来的话,房子和女方,女方儿子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当然,这是从房屋产权方面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