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已经申请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但是尚未申报户口,而监护人提出更改孩子的户口本名字的前提下;
2、孩子申报户口时,应把本人《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登记在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而更改后的名字,在其“常用名”一栏体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如果是现用名与曾用名可以如果都是现用名不行
上户籍的时候
把孩子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上为 “
曾用名”
你再给孩子取的名字上户籍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