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你有权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而婚前的住房公积金你无权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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