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登记,期满后如果想续租,需要重新登记么?

2024-12-26 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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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236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但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视为不定期租赁,除合同期限条款外,其他条款可按原合同执行。

但须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出租人任意解除租赁合同要提前通知,给承租人以合理的时间搬家;对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权无此限制。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解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合同

回答2:

首先我要说明,你说的登记在法律上不是必须程序,它起到的作用只是提高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1、需要,如果不重新签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2、3个月是短期的,如果自己愿意也可以登记,但是不是必需的;
3、登记属于备案,按照国家现行的规定是不收费的,不过很多地方存在乱收费的问题;
4、合同期满不必专门撤销,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