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显示了政治、法治与道德三位一体的要求,有触通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内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当有之义。
如今,我们远在东方的人显然都已经熟知:现代公民,首先只能来自这样一种成熟的公民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并以社会正义为原则,关心并热心参与公共事务及改造社会。可见,公民不是巧取豪夺的霸王,也不是独善其身的隐士,更不是唯唯诺诺的臣民。那指向公共领域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的崇高之处与价值所在。中国要建设一个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现代国家,需要的便是这不避义务不弃权而令公共事务真正成为众人之事的现代公民。
如此,我们的现代公民教育,也必然是彰显公民权利、恪守公民义务的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偏废便绝对导致异化。所以,我们理解这“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准则,也理当自觉从这权利与义务并重的角度去解读。倘若只是狭隘地以为这其中只有单向度的义务要求,那是难以教育出“现代公民”的。
爱国,是一种对文化共同体的认同。它如此深刻地烙印在每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公民内心,所以当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家国荣光与民族自豪。战场上的赴汤蹈火、马革裹尸是爱国,讲坛上的痛批腐败又何尝不是爱国?爱国是一种义务,所以才有人喊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爱国更是一种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有宪法予以保障的自由与权利,来表达他们对于国家前路的思考与建议。正是因为对于祖国有深厚的爱,所以才不当有止于仅仅言爱的肤浅。非典肆虐之时,钟南山不唯权威不唯上,坚持真相,是为爱国。这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守法,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折不扣地是一项规模庞大、需时长远的公共工程,而中国目前显然正处在这一工程的关键时段上。身为公民,自然应当知法守法,这是第一要义。而依法伸张权利、以法监督公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里值得大力倡导的“守法意识”。不惧社会惯性,不怕维权艰难,发起“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是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而诚信与知礼,既是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又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和谐要素,这其中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结合,又将能够怎样发力于一个公民社会的成长,也许同样是我们需要去思考与探究的命题。
一个开始懂得提倡公民意识的社会,终究是一个进步而有希望的社会;而现代公民之教育培养,便是其中需要审慎辨析的内容、努力坚持方向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