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
您还记得递延所得税这个会计科目吗?
会计上1-5年的折旧费用均为每年600元;
税上的折旧1-3年每年为950元,4-5年无折旧
所产生的财税差异如下:
1 2 3 4 5 合计
财 600 600 600 600 600 3000
税 950 950 950 0 0 2850
差异 350 350 350 -600 -600 -150
所得税 87.5 87.5 87.5 -150 -150 -37.5
第1-3年分录如下:
借: 所得税 87.5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87.5
第4-5年分录如下: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贷: 所得税 150
当第5年结帐时,递延所得税负债仍有借方余额37.5,那是因为,财上的残值为零,而税上的残值为150,150*0.25=37.5
待处份此固定资产时,仍需将此递延余额冲转为零,这样才符合操作。
请问是哪家税务师事务所?不会是这个回答吧?
或是您那边是小规模?小规模是按5年没错的。
税务师说得没错,会计政策就要从一而终,就像是婚姻,"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我心已决!我要换一个不行喔!不就是写份报告给专管员,说明电子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财务用的电脑不到三年就不能用了呀!我就要改啊!行不行不是税务师说了算,决定权还是在公司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里并没有残值率一定是5%,现在很多电子产品报废了哪有什么残值啊。
税法规定电子产品按三年计提折旧,三年是指最低的折旧年限。也就是说电子产品的折旧年限最低不能低于三年但税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每年计提600元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增。
原来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有残值5%的规定的,08年新的实施以来就没有这个规定了,你可以与那里的人沟通一下。
1:当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与企业实际实行的折旧年限不同时,其中的差额肯定是需要调整的,会计是会计,税法是税法,不要等同,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会计的核算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反映;而税法主要核算企业应该怎么纳税,应该纳多少税的问题。关注的问题主题不同,处理方法自然也不同。
2:税法规定电子产品折旧年限最低是3年,而不是固定三年。如果税务师事务所现在是按五年,5%的残值率计算限额是570元,那么确实是多计提了折旧,折旧是算成本里面的,我想这也不用多说,成本扣多了,自然你的利润就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少了,应纳所得税也就少了,这样税务机关就不乐意了,所以税务机关就会要求就应调增所得税
3:以上为个人愚见~~~
税法规定1-3年折旧不得超过(3000*0.95)/3=950
我认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做法不恰当,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是你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你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规则,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的进行纳税调整,第1-第3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50-600=350,第4-第5年调增60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