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终止代理的约定,符合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仅在终止代理的后果上,双方可以协商费用退还问题。
2、第四条与第五条关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约定不平等,解除前提约定也不平等,根据合同公平原则,建议可修改为“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过错方按照已支付代理费__%向非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非过错方实际损失超过该约定的损害赔偿金的,超出部分仍应由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赔偿。”
3、特别代理权限的授予,视当事人的约定,但由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需要慎重,建议不要笼统约定,应具体到诉讼中实际需要的项。尤其应注意关于转委托的约定,实际将代理人设定为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4、关于代理费具体包括的项目以及支付时间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协商,参照各地行业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