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2024-12-15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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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4)城市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维持现状。
(5)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合计面积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要先按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6)华侨在农村的房屋由他人代管的,土地使用权可暂时确定给代管人,以后房屋退还华侨时,再变更土地使用权。
(7)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8)1999年1月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违反本规定的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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