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所表明的意思是,一旦发生欠款未偿还的情况,债权人为了讨回欠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这种属于借款合同的条款,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以依旧该条款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另补偿债务人因讨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借款人借钱不还,现实生活中很普遍。出借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也很艰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各种费用也不少,所以出借人维权花费很多。
出借人维权如何才能有更少的花费呢?
小王向小李借款30万元已经整整两年了,一直找各种理由借口推脱不还,小李想到法院起诉小李要求偿还借款。小李雇了当地的一名律师,律师费为8000元。小李向法院要求这笔律师费由小王承担。法院充分开庭审理后判决由小王偿还小李借款30万元,诉讼费由小王承担,但小李要求律师费由小王承担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借条中对律师费并没有约定由谁支付。
相反,小杨向小刘也是借款30万元一直不还,但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律师费由小杨承担。法院认为:出借人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无论出借人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
所以,出借人要想在维权的时候有更少的花费,在借钱的借条中就要这样明确的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我估计你想写的是:出借人因此债权与债务人之纠纷而进行的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费用、误工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也就是说要是为这事儿“打官司”,耽误功夫造成的损失以及交通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是这意思,你就把上面那句写上,你写的这句意思表示不明,语法不通,且关于诉讼费的约定是不对的。
不管用,法律规定谁承担就是谁承担。万一你输了难道也要对方承担吗?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就是说:所有产生的费用都是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