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导游有什么要求?

2024-12-27 1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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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英文叫TourGuide或Guide.在我国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才能够从业。
  现在的导游一般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
  按照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点讲解员是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的。
   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导游证ic卡如何做一个好导游:
  1、把导游看成自己的职业,而不是把赚钱看成自己的职业。
  2、博览群书,处处留心。
  3、学会用心去爱,爱自己、爱亲人、爱周围的一切、爱可以打败一切包括视你为敌的团友,爱是天下最无敌的武器。
  1.职业道德:诚然导游有灰色收入,且已成为不成文的行规,但是,一个好的导游,应该首先考虑客人的利益,因为游客才是你发财的根本。
  2.知识:当导游要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包罗万象,今天学到了一点东西也许当下用不上,但说不定哪天就用着了。所以,导游的知识要求没有什么严格界限。
  3.热情:带团中以饱满的热情面对客人,即使你很不开心了,也不要带到工作中,游客是跟你来玩儿的,不是来看你脸色的。
  4.责任心:这点要时刻保持,导游的工作事无巨细,突发事情太多了,所以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真遇上事情了,要冷静处理,以大局为重。 导游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工作范围广,责任重大,作为“民间大使”,往往代表了旅游地的形象。导游除了要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外,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一、道德与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编辑本段  ⒈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表示道路,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道理或学说等方面的含义。“道义”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德主要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有时也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境界,善恶评价,乃至泛指风俗习惯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动。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规则,规范,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知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⒉道德的本质
  一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第二,经济利益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变化。
  二道德是一种特殊规范的调解方式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
  第二,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⒊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不同的职业有其不同的职业道德,但各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都必须与社会公德一致,而不应相悖。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⒋导游人员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一般意义上讲,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教育过程中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和总和。简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导游人员在导游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编辑本段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主要由导游职业道德,导游职业责任,导游职业态度,导游职业纪律,导游职业技能,导游职业良心,导游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可以概括成下面几句话:
  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优质服务,宾客至上;真诚公道,信誉第一;不卑不亢,一视同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好学上进,提高业务。
  ⒈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这是导游人员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一种行为准则。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地执行行业和所在旅行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旅行社行业的纪律,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严格按导游操作规程办事,即做好准备、接待、善后处理三大程序的各项工作。必须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一个人如果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就会把对事业的追求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就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开拓自己的知识领域,增强自己的服务技能,为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在导游服务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⒉优质服务,宾客至上
  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服务的思想和“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是导游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涵。导游员心中有旅游者,把旅游者看成客人,朋友,亲人,想旅游者所想,急旅游者所急,有了这种境界,诸如善解人意,热情周到,任劳任怨等种种美德,就会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这样的导游员就会受到旅游者的欢迎,反之,即使导游员有渊博的知识,高超的技能,也不会做好导游工作,更不会受到旅游者的欢迎。
  ⒊真诚公道,信誉第一
  真诚公道,信誉第一是导游员道德的主要规范,是正确处理导游和旅游者之间实际利益关系的一项行为准则,在导游职业活动中,真诚就是真实诚恳,讲究信用,信守诺言和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欺骗或为难旅游者,公道就是公平公理,买卖公道,价格合理,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既不能“宰”旅游者,也不能让旅游企业吃亏。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对服务性强,流动性大,消费水平较高的旅游业来说尤其如此,“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导游作为旅游业的从业人员,只有真诚公道地对待每一位旅游者,向他们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⒋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不卑不亢,一视同仁是导游职业活动中导游人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以及国格、人格的体现,是正确处理主客关系的重要道德规范。
  旅游者不管是来自哪个国家地区属于哪个民族,不管其社会经济地位高低,年老年幼,都是导游人员的服务对象,导游人员要尊重旅游者人格,热情周到地为其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满足其合理又可能办到的要求,切岂亲疏偏颇,厚此薄彼。
  旅游团中,不免有无理取闹的人,对这类人的言行,导游人员始终要沉着冷静,或一笑了之,做到不伤主人之雅,不损客人之尊,理明则让。
  ⒌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是导游人员正确处理同事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等相互关系的道德行为规范。
  它要求导游人员,摆正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关系,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务长远利益。这是一种较高的道德要求,但又是在导游职业活动中经常遇到的而且要妥善解决的问题,每个导游工作人员都须以此为准则,在自己的职业实践中努力做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旅游业的整体形象,给客人提供优质服务。
  ⒍好学上进,提高业务
  好学上进,提高业务是导游人员一项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只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以及过硬的基本功,才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尽到自己的职业责任,才能为企业赢得声誉,才能为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好学上进,提高业务,也就成了一种道德义务,不能只将其理解为一种业务要求。只有这样的导游人员才能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尽好职业责任。同时求得自身发展,进而达到道德知行统一的要求。 三、导游加强职业道德的途径和方法编辑本段  一导游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导游人员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对导游个体而言,这些理论原则规范,还只是一种外在于主体的客体力量,对于导游人员只具有外在约束力。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必须加强导游职业道德修养,把这些要求,转化为自己内在的道德品质,变成自己的道德需要,再外化为正确的道德行为。具体地讲,导游人员要善于自察、自检、自省、自律,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身的道德品质,融化于自己心灵中,再自觉地执行道德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有效的解决导游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成为一个合格的导游。
  ⒈要注重强化人们内在的道德良心
  道德良心,是人们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道德心理机制,它往往与人们的义务感、荣誉感和尊严感相结合,使人们能意识到自我对他人,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导游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有赖于导游内在道德良心的提高,使其把履行导游职业道德规范变为一种自觉。
  ⒉要做到“慎独”。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在独自一人,无人监督时,总是小心谨慎地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养成“慎独”的品质,在自己内心深处为不道德的东西保留一块合法的小天地,自觉地锻炼和改造自己,以达到“慎独”境界。
  3.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道德修养靠自身的主观努力和高度的自觉性,职业道德修养本质是导游在心灵深处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解剖、自我教育、自我斗争、自我改造、自我提高,这是导游人员道德修养的根本方法一。
  二导游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导游行业自律机制
  ⒈要建立起导游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从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打造张家界旅游业良好的整体形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旅游者服务。
  二要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分工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各级部门和旅游者的监督。充分尊重旅游者意愿,不欺诈、不诱导游客,真正做到诚实信用。
  ⒉建立健全行业组织。成立导游协会,制定并学习“行业自律公约”。利用协会的优势,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加强导游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从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质量监督
  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除有赖于导游人员自身的建设和整个行业的自律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道德评价、赏罚等外在的强制机制,尽量从制度上保证导游人员养成道德习惯。
  ⒈把导游的诚实信用情况,纳入导游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
  ⒉可以采用导游信用公示制度。今后,凡是对导游人员违规失约、失信等情况,或由此引起的投诉,在行业内通报。
  ⒊建立导游人员职业信誉档案和除名公告制度。加大投诉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导游带团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导游带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不讲职业道德的导游进行惩罚,在新闻媒体上,旅游信息网上发布公告,迫使其退出市场。
  ⒋建立合理的导游劳动报酬保障体系。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就会助长吃回扣等不讲职业道德的歪风。明确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在录用、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义务。同时,对部分旅行社进行执法督查和处理,规范导游管理。这样开前门,堵后门,使导游人员体会到导游工作的利益,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从而达到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 四、正确处理导游与各单位之间的道德关系编辑本段  目前,我国在对导游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时,要注重导游职业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如导游人员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热情周到”,是否有欺骗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按质按量履行与旅游者的旅行合同等,也不能忽视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另一方面,那就是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的道德关系,做到旅行社关爱导游,导游关心企业。
  ⒈关爱导游—旅行社的一项道德责任
  旅游业是服务为导向的,旅行社必须像对待顾客一样对待职工,导游在我国旅行社中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位,导游上团必须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委派,无论是全陪、地陪,导游证上都注明了服务旅行社的名称,导游代表着公司形象,导游“面对面”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旅行社的接待服务质量,然而旅行社跟导游之间总有利益冲突,导游没有固定工资,有的没有上团补贴或很少,还得向旅行社交“人头费”,有的导游甚至还得自己垫付团款,事实上将导游置于一种道德困境,要么没团带,要么就必须冒着违法风险,昧着良好收受财物回扣甚至索要小费,因此要加强导游人员的道德修养。除了导游人员的自觉外,各级管理机关、旅行社要关心导游人员,在市场秩序中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导游人员不能、不敢、不愿,不要冒道德风险去欺诈游客,摆脱道德困境;赚干净钱,赚放心钱,赚明白钱。
  ⒉关心企业—导游的一种道德义务
  导游作为旅行社的员工,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信守劳动合同,爱岗敬业,保守商业机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等。由于导游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管理相对较严,导游所属旅行社承担着导游行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22、23条明确规定,由于导游情节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会导致“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仅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导游的利益与旅行社的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导游难管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并不都是导游的责任,但不关心旅行社,只考虑自己利益的导游也确实不在少数。
  导游人员和旅行社都要考虑对方利益,双方都遵守各自的道德规范。旅行社关爱导游,导游关心旅行社,互相促进。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是道德经济。在旅游市场上要处理好游客、旅行社、导游人员的关系。除了运用市场、法制手段调节外,还应考虑道德的手段。加强导游人员的道德修养,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为旅行社业健康发展而服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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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回答2:

第一,要对导游工作有足够的认识,要有好的心态。不要以为导游挣钱多挣钱快,是个让人羡慕的职业,这样的心态决定你在这条路上走不远
第二,报名参加导游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旅游局报名,具体的咨询当地旅游局
第三,拿到职业资格证之后挂靠旅行社或者导管中心
第四,老导游带团的时候要跟着去实习,最好是拿着本子把一些重点都记录下来,学习带团的技巧,司机也是很好的老师,很多导游不知道的东西司机都知道,也要多多请教。要想做个好导游,必须要做个“有心人”,经常看新闻,于其是看看纪录片,了解基本的地理历史常识,除此之外还要涉猎其他的范畴,比如餐饮、酒店、服饰、民族、学科等很多方面的知识,这样在你带团讲解的时候就能做到“言之有物”,游客就不会觉得你的讲解很空洞没有实质的内容了。当然这要靠一段时间的积累,还有自己的努力。起初带团的时候我也经历过死记硬背导游词和紧张忘词的情况,没什么经验,这个是可以靠带团慢慢积累的,不着急。但是讲解一定要过关,讲解是导游带团的基本功,这个必须要过硬。
其次就是要有正确的心态,很多人一提到导游,总觉得是挣钱多、挣回扣,有灰色收入,有歧视。说白了,现在社会哪个职业敢说自己是干干净净不收取回扣?大家挣钱的路子不一样罢了,都是靠劳动吃饭,不偷不抢,没什么可丢人的。但前提是,心态要正确,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不靠强迫、诱骗等方式来挣钱。这样的钱挣着心里踏实,不丢人。
再就是导游的服务。讲解服务只占导游服务的一部分,完整的导游服务还体现在细节服务的方面。要懂得察言观色,体谅游客的情绪,服务细致入微,让游客有充分的信任。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啦,这个要自己慢慢学习慢慢体会的,可以向老导游多多学习。

回答3:

第一,要对导游工作有足够的认识,要有好的心态。不要以为导游挣钱多挣钱快,是个让人羡慕的职业,这样的心态决定你在这条路上走不远
第二,报名参加导游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旅游局报名,具体的咨询当地旅游局
第三,拿到职业资格证之后挂靠旅行社或者导管中心
第四,老导游带团的时候要跟着去实习,最好是拿着本子把一些重点都记录下来,学习带团的技巧,司机也是很好的老师,很多导游不知道的东西司机都知道,也要多多请教。要想做个好导游,必须要做个“有心人”,经常看新闻,于其是看看纪录片,了解基本的地理历史常识,除此之外还要涉猎其他的范畴,比如餐饮、酒店、服饰、民族、学科等很多方面的知识,这样在你带团讲解的时候就能做到“言之有物”,游客就不会觉得你的讲解很空洞没有实质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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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可以到智联经纬教育报个培训班参加培训,过后考个导游证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