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以合同条款出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起诉怎么应对?

2024-12-21 08: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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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项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项合同条款提出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属于不合理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可以在诉讼中以”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此条款无效为由进行答辩。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方提出的这一主张依据的条款,即“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是无效的,因此,不用担心,只要依据《民法典》规定,向法院提出,这一条款不当的加重了己方的责任,不当的免除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己方的主要权利,是无效的,即可。当然,若能够在诉讼中提出有关对方在安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或者提出对方在安全事故中没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证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己方在安全事故中不存在主观故意、疏忽大意的过错的证据,则能够排除己方责任,证明对方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从而可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这是个人见解,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也感谢您的提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回答2:

1、合同条例上写的:“出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这是一个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2、干的活是合同范围内的活出了安全事故都是一样,甲方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并且有当地开发区安监局处理一家赔一半的钱依据,安监局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这份证据,法院会认可的。

回答3:

如果甲方对伤害确实有责任,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但是你要提供甲方有责任的证据,才能相应减轻自己责任
甲方免除自己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
你做工程没资质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