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
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3.5.1 规定的限制。
表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 称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 30.0 40.0 25.0 30.0
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厂外道路路边 20.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 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