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 24 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的,可折抵暂扣期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温馨提示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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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源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