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2024-12-30 00: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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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