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入职时明确告诉过你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而且条件包含客户业绩必须达到多少以上,
你没有达标,在试用期内是可以直接辞退,并且没有补偿。
如果入职时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过录用条件或者考核标准,那么辞退需要给经济补偿金,试用期没有达到半年的话,就是半个月的工资。
公司以没有业绩辞退员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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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被辞退,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