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部开创近代私法先河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进步意义不容小觑。这种进步意义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上。在民法典的立法结构设置上,始终围绕“人”这个中心,被誉为“人法”。即以“人”而不是以“物”为中心,先规定人,再规定人的财产,最后才规定取得财产的方法。同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中,处处着力保障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例如,《法国民法典》1134条规定,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自由订立契约,创建自己期望的各种民事关系。
其次,革命性地重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用“平等”替代了“等级”。《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此处特别强调“所有法国人”,即意在废除法国大革命之前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如它明确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待遇上的平等,禁止歧视非婚生子女。可以说,正是这些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则,击破了固守千年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制度,使《人权宣言》中的平等观念变成了现实。
再次,确立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私法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用法律制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牢固根基。拿破仑曾在立法讨论中阐明了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地位,他说:“我拥有许多的军队,但我不能侵占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权利。”正是《法国民法典》对人人可平等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激发了法国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繁荣的市场交易,而《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恰以国家强制力保护了人们在自由合意基础上订立的契约,明确给予它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从而表明了国家像保护私有财产一样保护私人契约的制度选择。19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突飞猛进证明,私法三原则统领下的《法国民法典》确乎起到了为初兴的资本主义保驾护航的历史作用。
《法国民法典》的第四个进步意义在于祛除壁垒,统一了法国的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规则。《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国南部、北部地区分受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影响,存在因经济社会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形象地讽刺道,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法国民法典》的施行结束了这种规则割据、冲突的局面,实现了法国境内经济社会生活基本准则的统一。此举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交易,促进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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