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再审案件的终审判决,不能再申请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扩展资料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扩展资料:
人民日报:还“孪生判决”一个真相
一份是当事人手中“发回重审”的二审裁定书,一份是同一案号、公布在最高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维持原判”判决书,两份裁判文书相差3个多月。该案的审判长、河北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史占群法官称,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是错的。
“维持原判”与“发回重审”,谁都知道这两种判决形同霄壤,出现如此“双胞胎判决书”,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网上判决书是错的作回应,显然无法消除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年初正式实施,目的就是要让法官、法庭、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置于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也正是因为公开,“双胞胎判决书”才会引起关注,才给了这个案件还原真相的机会。
即使是法律外行都不难想象,法院作出司法判决书,得经过书记员、审判长的仔细校对、校验,上传到裁判文书网更少不了法院相关审核部门校核的程序。
更重要的是,一起案件怎么可能起草两个版本的判决书?是存在虚假判决,还是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前后不一?是程序出了纰漏,还是真的存在徇私枉法的黑幕?希望相关部门彻查真相,真正呵护群众身边的公平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还“孪生判决”一个真相
如果是不服终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第一次申请);
如果你已经申请过一次再审了,那么对再审结果不服时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不能申请再审。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有明文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可以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