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通过后至今先后经过七次修改,目前执行的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版本。
1993年9月1日实施
下面是百度来的: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