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了一篇盘锦报纸关于采暖费的报道。
按照上面来说,同属辽宁省,应该相关规定差不了多少。
不是人为等原因,温度不达标是要退取暖费的。
本季供暖已经结束。一些市民打来热线电话希望了解一下,在供热期间自己家的室温不达标如何办理退费手续以及退费标准等事宜。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监督协调科赵科长。
问:供暖结束后,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如果供热期间家中室温不达标如何退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什么情况下热用户可以申请退费。
答:《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供热期间热用户室温必须达到16℃度(含16℃度)以上。供热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有下列原因的可以除外:(一)因人力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造成无法供热的。(二)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毁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问:申请退费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的,可要求供热企业进行测试和认定,也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测试和认定。要求供热企业测温而供热企业不予履行测温责任的,可投诉到所属区、县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责令其履行责任,仍无效果的可投诉至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测温人员到达现场测温,须做好记录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所用测温器材名称、编号、测量人、检测数据、用户签字。
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或将测温枪打在热用户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所委托的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经测定确认温度不达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达到规定温度,未达标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按天退还取暖费。
由此可以看出,如室温不达标想办理退费应先在采暖季进行投诉、接受测温、采暖季结束后申请退费。
问:具体退费标准如何?
答:退还标准为居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上,14℃以下的(含14℃),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下的(含12℃),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5%。
供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的,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额的100%退还热用户采暖费。
采暖费各月分摊额度为:11月份和3月份,每月分摊额为14%;12月份至翌年2月份,每月分摊额为24%。
问:如果已经在供暖季进行了投诉,并接受了测温,申请退费应该在何时办理?
答:相应采暖费的退还应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热用户同意,也可转入下一年采暖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