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传销,国家打击的,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
总的说来,证据不足。
没上总的人都认为这不是传销,而是国家项目,发展不动无奈离开的人也都觉得是自己的问题,行业没有问题,很少有人去举报,而上总的人知道了这是一个骗局以后,骑虎难下,也知道自己犯法了,但不甘心损失了那么多钱和时间,而且对自己的亲友也没法交代,所以继续骗,他们也不会去举报。
这个行业基本上都是亲戚骗亲戚的家族式发展,所以,即便是知道被骗了,也不太可能去法院告自己的亲戚,只有愤然离开。
一般举报的人都是那种刚加入不久就后悔的,还没有洗脑很彻底的那种人,或者下面基本上没有人的,被亲友反洗了以后去举报的。那么这一类人,因为对体系的图谱还不是很清楚,加上手上也没有什么证据,所以去公安局或者工商局报案,最多录一个笔录,然而因为人太多,警力有限,往往都是不了了之。
所以为什么行业能运行这么多年,抓不净,打不尽。
网上那些抓到许多老总判刑的,基本上都是那些上总的人很多年以后,下面的体系出问题了,然后集体去公安局报案的,然后慢慢把整条线都牵出来的。不过能不能抓到就很难说了。毕竟老总从上总开始就学会了躲,可能躲一辈子的都有,也有那种一直被通缉的。只不过基层的人都不知道罢了。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