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试用期确实是可以延长的,但不能无限制地延长。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有不同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是相关的,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也可以越长。可参考:试用期 但试用期的极限时长是6个月,无论再长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员工有6个月的试用期,小明所在企业的做法是不对的。小明有权拒绝。企业要么给小明转正,要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要正当。以小明现在的情况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赔偿的,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虽然没办理手续,也属于正式员工。 但小明所在企业提出了这样的条件:要么延长试用期,但工资不变不给之前口头约定的转正工资;要么接受延长试用期,并签延长试用期合同。 由于企业未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工资及转正工资,所以,小明在工资的问题上,没有与企业谈判的条件。 综上所述,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及试用期的时候,都要看清劳动合同条款。
如果第一次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值,则可以协商延长。
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试用期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