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未交满一年,离职后能领出来吗?

2025-01-04 10:14:1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是不能领取的关于事业保险的领取我在“保险港”看到这样的报道: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 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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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作为参考,各地大同小异
除此之外的: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由于公司原因而被辞退,还是主动离职的)。
2,非本人意愿导致员工失业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等。
3,本人主动提出离职,即使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如果是城镇职工,虽然不能领取失业金,但之前缴纳的失业保险,工龄还是连续计算的,下次如果被单位解雇,失业金可以连续计算。
4,如果失业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那么不能再领取失业金,主要情况包括: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回答3:

您所说的以上保险,都是属于社保范围之内的。社保一般来讲,里面的失业、生育、医疗都是不能提取现金的;养老和住房公积金要看当地的政策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