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新旧物业公司是二个不同的公司,法律上也就认定为二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那么,新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你们支付未缴纳的旧物业公司的费用,因为该项费用与新物业公司无关,要主张也是由旧公司来主张.至于旧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的约定与业主无关,你们也不用考虑.
至于你问到的新公司要求交费到年底是否合理的问题,这个主要取决于你们之间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要求按年度交纳,则应该交纳,如果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甚至你们与新公司之间还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新公司要求你们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就不合理了.
提醒你一点,旧公司与你们之间订立的物业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新公司的.
至于你问到的法律依据,其实这都是民法和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啊.
有兴趣你可以看一下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8134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