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中村改造名单2010-03-24 13:03官渡区
一、关上街道
1、香条后村(新村) 2、香条前村(新村) 3、关坡村 4、和甸营村 5、福德小村
6、社德大村 7、护福村 8、双桥村 9、长村 10、高家村
11、双凤第一居民小组(太平寺村) 12、双凤第二居民小组(螺蛳堆村)
13、双凤第三居民小组(宏德村) 14、双凤第四面楚歌居民小组(万德村)
15、双凤第五居民小组(双凤村) 16、小街第一居民小组(小街子村)
17、小街第二居民小组(含张居村、青棚玉龙村、梁家 18、日新村
19、苏家村 20、苏凤村 21、上苜蓿村 22、中苜蓿村
二、金马街道
1、金马街道上凹村 2、下凹村 3、马军场村 4、金马寺大村 5、金马寺下村
6、太平村 7、十里铺村 8、大桥村 9、阮家村 10、朱家村
11、刘家村 12、牛街一、二、三社(牛街大村) 13、牛街新村 14、小羊村
15、大羊村 16、凉亭村 17、大树营大营村 18、大树营中营村 19、大树营后营村
三、太和街道
1、宋旗营新村 2、南窑村 3、佴家湾村 4、前卫营村
四、吴井街道
1、岔街署光新村 2、董家湾村 3、菊花村 4、太乙桥村 5、五里多村 6、新草房村
五、官渡街道
1、官渡社区一、二、三、四组(秀英村) 2、官渡五、六组(螺峰村) 3、官渡七、八组(尚义村)
4、官王家庄村 5、西庄村一、二、三组(西庄村) 6、西庄村四、五、六组(六谷村)
六、小板桥街道
(一)羊甫社区
1、大羊甫村 2、小羊甫村
(二)小板桥社区
1、一、二、三组(大街村) 2、四、五组(东西廊村)
3、六组(郭家小村) 4、七、八组(织布营村)
(三)鸣泉社区
1、一、二、三组(鸣泉村) 2、新治村民小组 3、陈旗营村民小组 4、一、二、三组(竹园村)(四)晓东社区
1、晓东村民小组 2、土桥村民小组 3、雨龙村民小组
(五)云溪社区
1、第一、二、三村民小组 2、林家围村民小组 3、永丰村民小组 4、三家村民小组
5、阿角村民小组 6、时家湾村民小组 7、白得邑村民小组
(六)金刚社区
1、一、二居民小组(金刚村) 2、三居民小组(余家村) 3、居民小组四(团结村)
(七)中闸社区
1、小板桥街道中闸社区第二居民小组(赵家村) 2、三居民小组(王家村)
3、四居民小组(杨二甲村) 4、向化一二居民小组(向化村)
七、六甲街道
(一)盘龙社区
1、一组张家庙村 2、二组、三组叶家村 3、四组严家村
(二)陈家社区 1、陈家营
八、矣六
(一)矣六街道
1、一、二、三、四组(子君村) 2、广卫村
九、阿拉乡
(一)阿拉社区 1、公家村
(二)普照村委会
1、西邑村 2、常村 3、河岸村 4、普照小村 5、小麻苴村
6、大麻苴村 7、高桥村 8、普照村 9、小石坝
(三)石坝村委会
1、阿拉乡大石坝 2、阿拉乡小新村
我是做建筑和土木的,既然名单都下了,就是规划院的方案得到了市政府的支持,拆迁是早早晚晚的事。
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因为资金、进度、质量、考核等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确定具体时间,或者是定下个日程表,尽量按照既定方案开展进度。一般从得到通知到完成施工需要延时2-5年不同时间。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到五十条未居民拆迁问题。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本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章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户最低安置面积。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六百元,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仅仅明确规定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你和房东签过租房合同,并且租金已经付清,在拆迁的时候,你的租期还没满。可以要求房东给予你补偿。但是和政府给房东的补偿是没法比的。
你应该没有补偿,因为你只是租用,
既然房东已经拿到了补偿,补偿的事宜也就应该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