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严格来说不能叫意外,因为意外时不能预见的,你朋友已经可以预见所以并不能说是意外。
2、不过既然问的是民事问题,就民事范畴内解决。
第一、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帮你朋友的同事申请工伤,如果公司不申请,死者家属一年内申请。
第二、你朋友不应该赔,是公司赔,雇员致第三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员工的主观状态,公司都应该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界定行为发生时应当用的是什么法律。
如果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那适用旧法。
旧法,要考察员工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员工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不符合你的朋友的情况。
考察他是否有重大过失,这与他职业有关,他的职业,他也能预料到这是很危险的(站这么近),但是他尽了一个提醒的责任,对方也是伐木工人,他也了解情况,但他说没关系,这能减轻你的朋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你朋友的责任。
个人看来,你朋友的行为可以认定是重大过失,这是你朋友的疏忽大意,对方的一句没关系,是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和法律效果的。
仅个人看法。
1、工作中意外使人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认定为工亡,就按照工伤流程进行赔偿。
2、工亡由社保支付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人身伤害案件,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祝福!
如果没有故意伤害,由老板赔偿。
而且这样的案件死者的权益主张人不会找意外行为人承担的,会直接找老板主张权益的。
依我看你朋友不用陪 那只是工作中以外死亡又不是谋杀 应该是老板陪 这只是我个人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