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严重的问题是 “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系统并出具测试报告。” 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审计的独立性。 张先生既然才与了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就不应该实施对系统的审计工作。
其次,我觉得审计成员组成员相互复合也不妥。这也容易造成相互的妥协或舞弊。应该由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的最终负责人来复合才更为妥当吧?他们是承担风险的人。
最后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指派为参与该项目的尽管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行复核,我觉得也有风险。首先是保密性问题,后来的那个会计师没有签保密协议的吧。
暂时只能想到这么多。。不知是否恰当,可以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