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如果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支付原材料的运费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024-12-16 1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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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法规来看,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2017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上述条款从字面上即可看出,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所以,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的运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还是觉得不够确切,再看看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比可以看出,因为全面营改增的缘故,暂行条例将“ 货物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关表述调整为“非正常损失的 ' 购进货物相关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 ' 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表述改变了,但前后的法条内涵是不变的,一直以来,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费同样是不得抵扣进项的。

回答2:

不能,原材料的进项税转出了,相关的运费的进项税也得一起转出,不能申报抵扣的,税法中特别注明的

回答3:

这个是不能抵扣了,因为造成的原因是管理不善导致了,所以原材料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支付原材料的运费也得做进项税额的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