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坚决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此时,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有二种选择:一是提起上诉 ,请求判决离婚;二是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半年后,如果还坚持离婚,再行起诉离婚。本人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诉讼离婚现状,选择第二种方式较为稳妥。究其原因:其一, 提起上诉 ,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的概率不高。从诉讼离婚法律的程序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即二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即使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判错了,二审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是发回重审 。这是因为二审法院是终审判决,如果直接改判,原一审法院未处理的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不服的一方无法提起上诉。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的难度非常大,成功率并不高。 其二,提起上诉,可能双方离婚闹纠纷的时间更长。从法院审理流程和期限上讲,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如果二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要再等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不上诉等一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直接提起诉讼 ,在时间上会比提起上诉的时间要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离婚错了,发回重审,一般也差不多半年时间。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中的半年在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成本,可能远大于再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成本。 其三,半年之后再行起诉请求离婚的判决支持率高。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而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际认定中不好掌握,尽管司法解释进行了罗列,但并不全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一般一方起诉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出现法定重大过错等恶劣情况下,通常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一方面,提供一个冷处理的机会,让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大事;另一方面,如果半年后还不能和好,再次起诉离婚,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可能性更高,更倾向于“感情确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司法审判实践中,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虽然可能还未符合又分居一年,但可能符合《婚姻法》第32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人民法院还有自由裁量权,判决离婚的比例比较高。 故,鉴于我国目前诉讼离婚的实际情况,张印富律师认为,要求离婚的一方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可积极寻求协议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是较为理性的选择。
必须有判决书的,一般判决主文写: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签收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原告坚持离婚的,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可以在判决书生效的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确定的,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则证明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分居,半年以上,可以强制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