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属于个人协商的事,法律一般不做强制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只要这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男方如果经济能力下降,或者其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上述金额的抚养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
以法院判决为主,或者法院调解生效的,都有法律效应!私下决定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