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无可厚非,但是无偿加班就肯定不合理了……应该支付加班费才对,而且加班要征得本人的同意才行。
如果不给加班费,且未经本人同意就强行加班,那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44条第3款有这样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从《教师法》第7条的规定也可以知道:“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这就是说,寒暑假是教师的法定休假日,企业所属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教师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法》第6条中还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因此,如果企业有一定困难,在取得教师理解的基础上与教师协商一致,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