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是一种事实的表述而已。
山东案件,根据《新闻联播》里记者跟犯罪嫌疑人的问答已经可以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当时是要致受害者死的的,故已经成立故意杀人。
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简单讲一下。按照通常的理论,故意杀人要有杀人的动机,而故意伤害只是伤害目的,所以判断两者首先需要明确动机。需要补充一点,如果只是有伤害的动机,但是伤害行为却明显会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也会认为是故意杀人。比如:你虽然只想给他点颜色看看,但是拿着榔头猛烈击打被害人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此时按一般人的理解,用榔头击打头部数下通常都会导致死亡的后果,那么就不以罪犯的动机了来考虑了。故即使招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想到杀受害者,但伤害行为大大明显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也导致了死亡,那么也会成立故意杀人罪。
关于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死亡的区别,只要医院赶到现场时有生命现象,那么就会抢救,有时在途中就抢救无效死亡了,有时可能数天后死亡。但当场死亡与抢救无效死亡对定罪量刑并没有绝对联系,因为最终都是加害行为导致的结果。就该案件中,送到医院基本可以宣布死亡的,几乎对定罪量刑是没有影响的,招远案件这已经是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一个幅度,到底判多少年,取决于很多因素:杀人动机,影响,行为手段恶劣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等。未遂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但是注意是可以!
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主要是考虑出于各种原因未造成既遂的后果。1考虑基于何种情况未遂。2未遂与既遂差别程度。
第一种,比如由于受害者身体强壮,捅了致命部位数刀,最后也没死那么基于这种情况的未遂一般也不会考虑减轻或者从轻。第二种,如果未遂的后果与既遂差不多。比如抢救1个月依然死亡,那么法官判罚自然不会从轻或者减轻。你可以简单粗暴理解:如果媒体大众都认为该未遂和既遂没啥区别,或者不该放过了这畜生。那么通常是不会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尤其故意杀人,都让老百姓愤慨了,基本都是死刑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也是死刑,是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有,死亡的时间不同,发生继承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