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八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处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参考:http://www.zjsgat.gov.cn/jwzx/gdjx/201607/t20160725_11993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