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民事纠纷,律师请进...

2024-12-24 22:27:3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呵呵,老乡哈,我是平阳的,你灵溪的应该也是讲闽南话的吧?
  让我们前因后果联起来分析一下。首先是2006年11月15日的公示,实际上在这之前,政府就已经做出了征收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在你买下该不动产的时候,卖出人已经失去了所有权,其行为为物权处分,尽管你们进行了等级,手续齐全,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既然之前他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则你后来进行专卖的行为自然也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1.利息恐怕是要赔的,但是他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
  你应当赔给对方的是合同的违约金,因为你们的合同的内容是他给你钱,你给他房子的所有权,而现在他给了你钱,你没有能够给他房子的所有权,所以你违约了。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三条的规定,那么,你应当赔偿给他的金额,比较合理的应当是本金541750元+同期银行利息,或者本金+定金的两倍(定金不得超过本金的20%),至于究竟怎么赔,还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法官的判断,他的主张等等,不过他提出利息高达13万元的赔偿请求,是绝对不能得到支持的,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话,建议只赔同期银行利息。

  2.关于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专门开一个部分吧。

  建议与对策:
  1.由于你也是从别人那里买的,建议你同乙方商量商量,说明你现在没有能力偿付违约金,要求并案,即你与他一起去告卖售人,然后他直接从卖售人那里拿赔偿。

  2.如果甲是明知自己的房屋要被拆迁了然后把房子卖给你,建议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这一条,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告对方欺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请注意,是侵权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即要求对方返还本金并支付赔偿,赔偿费用建议不要主张同期银行利息,而主张赔偿你通过转卖获得的利润或者差不多地段的房子的升值价值。

  3.如果对方甲也不知情的话,建议去告中介,你说的中介应该是房屋交易的中介所吧,中介所属于行纪,负有审查的义务,而案中该中介显然没有尽到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建议把三家联合起来去告行纪,胜算大一些,而且都能拿到赔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所以该地基政府不补偿不安置而直接没收是违反法律的,建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上访,不过鉴于苍南县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源地,国家历来比较重视,比较建议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媒体介入,胜诉比较大

  呵呵,遇到这档子事谁也不好受,慢慢来,总能解决的哈~~

回答2:

第一,需要看你买卖合同是不是附相关条款注明是拆迁安置地基。
第二,利息主张是他的权利,至于是否合理可以法院来判决。
第三,你积极应诉,抗辩本身拆迁安置不是承诺买卖的条件。
第四,好好看看他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

回答3:

那么安置地基的权利人是甲方吗,如果合同有效就没有问题。政府对该地予以收回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对权利人支付补偿。政府是否已经对甲方或者乙方另作补偿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