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是有有效期的,从伤者领取到鉴定结论起15天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超过期限将不在受理二次鉴定。
如果伤者不是再次受工伤的话,那么在领取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以后,可以做复查鉴定。
如果伤者再次受工伤,那么可以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以及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工伤致同一部位受伤,可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