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满足上面的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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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以及,“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定的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根据该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商议,或者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申请的,执行将会相应地被中止和终结。
望采纳 谢谢
可以协商一致,履行义务,恢复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