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十大类犯罪,即刑法分则的十章,这十大类犯罪分别是:
1、危害我国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扩展资料:
刑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内容特定,规定的是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和其他部门法不同。
2)制裁(禁止)性的规范体系,保护型的实体法。
从对行为的作用方式上讲,法律分为调整型和保护型两种。
调整型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主要由行为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制定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应当/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导人们做应当和可以做的行为,不做禁止做的行为。
保护型法律如刑法,主要由禁止性规范组成,其特点在于只告诉人们禁止做什么,不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并对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详细规定,建立起制裁的规范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犯罪类型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对各种犯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一、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三、中国刑法规定了8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犯罪分类是指犯罪研究中,对多种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所作出的最本质最典型的归纳。
犯罪分类是与法律同时形成的,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有名的“十二铜表法”本身就是犯罪分类,我国春秋时期的刑鼎也是犯罪分类。
最早将犯罪分类做为犯罪理论的一部分而自觉提出来并加以研究的是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
在其后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犯罪学研究中,各国学者都十分重视对犯罪分类的研究,并形成不同时期的犯罪分类流派,如早期的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意大利学派的犯罪分类;中期的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犯罪分类;当代的以多种形式和标准来反映的犯罪分类,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类型
分十大类:1、 危害国家安全罪;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 侵犯财产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 8、 贪污贿赂罪; 9、 渎职罪;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