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完不给钱是否违法

2024-12-22 0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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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消费完不给钱违反《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消费者进入饭店点餐,已经和饭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吃了人家的饭,接受了人家的服务,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现金,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违反了《合同法》。

2、如果饭店报案,逃单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逃单行为扰乱了商家正常的经济经营秩序,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逃单者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深圳一男子专吃霸王餐被拘

顶着一头黄发,浑身多处文身,身无分文却大摇大摆进各种娱乐场所肆意消费,下馆子专点招牌菜,宵夜档也一个人胡吃海喝,等到结账时两手一摊,“没钱!要不你报警吧?”好吧,这位“霸王”如此任性,最终被龙岗警方刑拘。

据办案民警介绍,“霸”王名叫王某方,29岁,安徽籍人,自上个月起就在爱联、坪地辖区因为专吃霸王餐两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7月8日刚刑满释放,王某方又在坪地辖区的宵夜档准备再次打白条吃霸王餐时,被巡逻民警抓个正着,这下好了,一月连进三次拘留所,没办法出来改善伙食了。

经审讯,嫌疑人王某方称自己因犯事被公司辞退后,一直游手好闲,既不想工作,又放不下享乐的心,专拣先吃饭后给钱的空子,很多时候老板怕麻烦不报警,已是多次吃霸王餐习惯成自然了,而且吃饭还专挑招牌菜,说点得寒碜了人家怕他给不起钱不上菜。

解决了温饱,王某方又寻思起享乐来了,明知没有钱,偏偏跑到休闲会所点钟消费,理由更是奇葩,称太久没有人和自己聊天,想找个人聊天放松,期间还点了高档酒和各种零食小吃。本想再耍赖走人,结果老板不干了,扭着不放,总算是栽跟头被拘了。却不想仍屡教不改,目前,嫌疑人王某方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龙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一男子专吃霸王餐被拘

回答2:

回答3:

  消费完不给钱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视具体情况确定。
  消费完不给钱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案件;强拿硬要,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确属故意骗吃骗喝的,可以认定为诈骗。
  如果只是不给钱,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情况严重的,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还动手打人或是造成其他后果,还可以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另外,消费者消费,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接受了对方的服务,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现金,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

回答4:

回答5:

那是吃霸王餐, 是侵害商户利益的违法行为。商户有权向用餐者追讨餐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