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是足球运动的规则。它对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
规则的执行
执行越位规则有三个步骤: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实际发生了越位违例,然后由裁判做出越位判罚。
越位位置
左边的蓝方前锋正处于越位位置,因为他相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均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越位位置,并不代表他已经越位违例了。
左边站在禁区边缘的蓝方前锋不处于越位位置,因为虽然他比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但是他站在现在球所在位置的后方。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两个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处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处于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规则(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的一项新决策,其规定“他的头部,身体或是脚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手臂则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1]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处在越位位置的定义是,该球员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的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以及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时,即处于越位位置。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2009至2010年度足球规则中明确指出,一个暂时离开场地的球员将被认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边线的那一点上。[2]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守门员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带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进攻球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越位违例。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处于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
另外球员处于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
[编辑] 越位违例
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仅当“在球被该球员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才会触发越位违例。该名队员在以下情况会被裁判员认定为实际参与比赛: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处于该位置获益。
确定球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可能非常复杂。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于越位违例。
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并在2005年7月并入规则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意味着碰到或者接到传过来的球或者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意味着通过阻挡对方队员视线或者运动来阻止他得到或者碰到球。或者,被裁判员认定为作出了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者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意味着球从前方队员或者门框上反弹到已经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身上。
另外,当比赛运作中而非停顿时,防守一方有球员自行走出底线以外,即使他是因伤躺卧在场外,仍会被视为参与球赛,除非裁判已示意确认该名球员离场疗伤,他才算暂时没有参与球赛,以防有人利用装受伤来令进攻一方突然越位违例。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荷兰对意大利的赛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员在底线外,令荷兰云尼斯杜莱的入球被判有效[3]。
实践中,如果裁判认定处于越位状态的球员能够拿到球的话,该球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
越位判罚
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
执行
为了执行这条规则,裁判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边裁判,他们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后卫的同一条线上(具体的走位技术比较复杂)。
边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决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
历史
很多人认为,越位规则的出现是为了对抗某种不太合理的战术。如果没有越位规则,就可能在前场开球的时候将进攻方球员安排在靠近对方球门的位置,从而轻易获得机会。但事实上,在足球竞赛发展的初期就已经有了这条规则,并且比现在的规则更为严格。如果球员站在皮球的前方,或者换句话说就在皮球和对方龙门之间,就会被认为是“逾越了他的位置”(现代橄榄球中的越位规则可以拿来对比,这种比赛和足球是同一起源的)。这也不是一种一开始就被广泛采纳的规则,谢菲尔德足球俱乐部的原始规则里并没有越位,被称为“直射员”的球员总是站在靠近对方龙门的位置。
1848年,HC·马尔当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召开了一次会议,提出了这个问题。有伊顿、哈罗、鲁比、温切斯特和舒种伯特的代表参加,他们各自提出自己的规则。他们在下午4点过一点的时候坐下,从五点左右直到午夜一直在起草一份被认为是第一套足球规则的“剑桥规则”。马尔当说“对他们的工作非常满意”。
不幸的是今天已经没有了这些1848年规则的复制品,但这些规则一般认为已经包括了界外球、球门球、半场标记、重新开始,以及禁止持球和用手推球。他们还允许用一条丝线用作划线。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些规则慢慢被尝试和试用过之后,剑桥规则的修订版在1856年面世。在舒种伯特公学图书馆可以找到这份被认为是最古老的足球规则的复本。
随着足球运动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发展,越位规则被证明是在俱乐部之间最有争议的规则。谢菲尔德通过修改规则要求在前锋队员和对方龙门之间存在防守方队员将“直射员”排除;足球协会也作了些许的妥协,采纳了剑桥“三名防守队员”(在前锋队员和对方龙门之间要有三名防守队员)的规则。最后,谢菲尔德采纳了足球协会的规则,直到1925年,这个规则都是官方规则。
1925年规则改为“两名防守队员”,导致足球进球数马上上升。在1924年到25年间,足球联盟1848场比赛中共有4700个进球。实施本规则后,在1925年到26年上升到6373个(比赛场次不变)。
1990年规则修正为允许进攻方球员可以与第二名防守方球员位于同一条线上。这一改变是足球权威人士推动的一项鼓励攻势足球并让比赛进行过程更自由的运动之一部分。
2003年,FIFA提出判断越位违例比以往更严格的指引以便鼓励攻势足球。根据这一指引,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不会总被判罚,而是依赖于他的行动和具体位置。在这项修订中,如果得球的队员并不处于越位位置,即使同一时刻有一个不实际影响比赛的队友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被判罚。这样,可以通过多次合法传球瓦解对方防御,从而制造更多的进球机会。
越位陷阱
越位陷阱是一种防守策略。当攻方球员向前奔跑准备接住队友的球,防守方会向前场移动,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员落在后面,这样当球踢出的时候他就处于越位位置。利用这个策略的防守方常常会试图将攻方的越位状态通过大叫或者举起手臂的方式提醒边裁判。
对此策略的运用常常被嘲弄,说它让足球变得沉闷。然而,它也是一种有风险的策略,因为所有的防守方球员都要一齐向前移动,否则进攻方球员就不会处于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败,进攻队员就很可能获得单刀直入的机会,2003年的新规则使这策略变得更危险。
采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纽卡斯尔联的比利·麦克拉肯。据说他的战绩迫使官方规则在1925年进行了修改,将攻击方和球门线之间的防守队员数目从三个减少到两个。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规则解释中变得风险更大,因为对于实际参与比赛的定义更严格。这样,试图制造越位陷阱的球队依然可以使对方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却不一定能让他实际参与比赛,也就不会触发违例而被判罚。
1.凡进攻队员比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意位置执行。 有人可能看不明白,通俗地说一下,就是进攻队员向前传球的一瞬间,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且在比对方倒数第2名防守队员更靠近对方球门线。
巡边员一般和最后一名后卫平行.要是攻方在传球的瞬间处在最后一名后卫的前面就越位了.也有例外就是守门员开球的时候没有越位.还有在自己半场传球是没有越位的.都是自己码的字.希望你能满意.
.凡进攻队员比球更接近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